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

11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即

被告即

反請求原告 黃文宏

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 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即

原告即

反請求被告 曾鈺喬

上列上訴人黃文宏與被上訴人曾鈺喬間就本院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8號、11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定之,查本訴部分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為新臺幣(下同)7,452,834元,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173元;而反請求部分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為10,000,000元,其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兩訴第二審裁判費費用合計310,92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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