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晴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50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曾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0年1月20日以89年上訴字第34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0年7月27日以90年易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二罪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再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1年5月13日以90年訴字第2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前揭之罪,接續執行,而於93年1月20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至93年8月13日期滿,其餘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猶不知悔改,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修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竊盜犯意聯絡,於94年7月30日9時20分許,由甲○○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即如附表編號一至九號所示之工具,及其所有如附表編號十號所示之布手套3雙,並將該等物品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十一號所示手提袋1個裝盛後,二人隨即一同前往位於桃園縣大園鄉海口村竹圍大橋下,並推由甲○○以前揭所攜帶之工具,將國業砂石場公司所有配電箱鐵蓋拆下,再剪斷電箱內電線,竊取該電線2公尺得手。嗣國業砂石場公司員工發現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員當場查獲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甲○○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品,而綽號「阿修」之人則趁隙逃逸。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95年3月29日簡式審判筆錄)。
(二)證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8張。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7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且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先敘明。
五、附記事項: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乙節,業經其於警詢中供明在卷(見94年偵字第14506號偵查卷第7頁,且係供犯本案竊盜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二)至扣案塑膠手套2雙,被告否認為其所有,本院又查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該物品確係被告所有且用以行竊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六、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七、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所有且供行竊用之物品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雙口板手│貳支│├────┼─────────────┼────┤│二│起手│叁支│├────┼─────────────┼────┤│三│鐵剪刀│肆支│├────┼─────────────┼────┤│四│鐵鎚│壹支│├────┼─────────────┼────┤│五│勾環│貳支│├────┼─────────────┼────┤│六│美工刀│壹支│├────┼─────────────┼────┤│七│鐵撬│叁支│├────┼─────────────┼────┤│八│電錶│貳支│├────┼─────────────┼────┤│九│鐵勾│貳支│├────┼─────────────┼────┤│十│布手套│叁雙│├────┼─────────────┼────┤│十一│手提袋│壹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