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志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志鴻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施志鴻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於102年4月19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3年8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8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翁偉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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