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陳美蘭 附民被告 張雪涵 上列被告張雪涵因本院106年度原交簡字第2號案件,經原告陳美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偉達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