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大偉具保人李柏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柏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翁大偉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李柏鈞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華奕超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