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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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柏成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選字第18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事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蕭淳于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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