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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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鴻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756
0、30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正鴻涉犯毒品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0
0年12月26日提起公訴,於101年1月9日繫屬本院在案,惟查被告於100年12月23日於偵查中已經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查詢資料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公訴人提起公訴,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陳世旻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