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智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平和具保人吳武遑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武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平和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吳武遑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嗣本院依法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本院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8月29日嘉檢 兆宙 101助303字第22251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9月26日南檢欽修101助412字第59704號函、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簡列表各1份及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依蓉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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