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5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彥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662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5150號、第11514號、第11782號、第25921號、第26489號、第17836號、第31540號、112年度偵字第3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彥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彥智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者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且詐欺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另可預見詐欺集團向不特定民眾詐騙金錢後,為躲避檢警追緝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轉帳方式轉出詐欺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藉此迂迴層轉之方式,切斷詐得款項來源與詐欺犯行之關聯,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22日前之某日,在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農工附近,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不知情之表哥 梁耀隆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申辦之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雄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Ting」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2帳戶資料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推由部分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詐騙方式詐騙 陳麗紅 、 潘麗君 、 賴淑敏 、 楊淑莉 、 李舒婷 、 黃章源 、 林素哖 、 顏佳雯 、 陳羚羚 、 蔡忠 祐、 馮文君 、 朱芸孜 (下稱陳麗紅等12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分別匯入上開2帳戶內,並旋遭轉出。嗣陳麗紅等12人查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詢訊據被告 黃彥智固 坦承有將上開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交予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當時想出國批22K黃金回來賣,在網路上看到貸款廣告,對方要我們先傳帳戶存摺封面跟身分證等雙證件照片,還說我們信用不好,對方說一個帳戶可以貸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如果包裝好可以貸到20萬元,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包裝,就跟對方約在岡山農工附近面交,之後我就先出國去杜拜了,一到杜拜才發現帳戶都不能使用,也沒有錢可以回國,只好叫家人先匯錢給我解決在杜拜酒店吃、住的問題,就沒有錢可以批貨了,後來才發現辦貸款是被騙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將上開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
帳戶及密碼,提供予身分不詳、暱稱「Ting」之成年人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上開2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而陳麗紅等12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而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至上開2帳戶等情,亦據證人陳麗紅等12人於警詢、證人梁耀隆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並有告訴人陳麗紅提供之對話紀錄、被害人潘麗君提供之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賴淑敏提供之對話紀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楊淑莉提供之中寮鄉農會匯款申請書、告訴人李舒婷提供之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黃章源提供之匯款單據、告訴人林素哖提供之匯款單據、告訴人顏佳雯提供之匯款單交易明細、告訴人陳羚羚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 蔡忠祐 提供之投資平台畫面及對話記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告訴人馮文君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款委託書、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朱芸孜提供之轉帳明細截圖等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是本案帳戶確遭詐欺集團成員用以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甚明。
㈡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觀諸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Ting」之LINE對話截圖(偵字第2
6622號卷第163至197頁),並無任何貸款金額、利息、期間等貸款相關資訊,且被告於對話紀錄中曾向對方告稱:「我是可以找別人賣」等語(偵字第26622號卷第191頁),是上開2帳戶顯係遭被告出售而交付,故被告辯稱其是為申請貸款而交付上開2帳戶云云已難驟信。而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且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攸關個人財務甚切,具有高度屬人性質,縱係與本人具親密關係者欲向本人借用個人帳戶,出借者必先行對借用者確認其用途等事宜,以保障個人財產權益。因此,常人將其個人所有之金融帳戶提供與熟識之人使用時,既已如此小心謹慎,更何況係將帳戶提供予不熟識之人使用,當今利用他人帳戶行詐欺之財產犯罪之事層出不窮,政府機關亦多利用各類媒體廣為宣傳,社會上具一般智識程度之人對提供帳戶予不熟識之人使用,可能淪為詐欺集團行騙工具之情,亦可充分知悉明瞭,並有所警覺。是於後者情形中,理應更審慎為之,如於未確認對方之真實姓名、年籍等身分資料,並有足以確保取回該帳戶之方法,衡情一般人多不願提供其個人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不相識者使用。然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在臉書找到代辦貸款,就加LINE『Ting』,沒見過Ting,沒有Ting的身分資料」等語(雄檢111年度偵字第31540號移送併辦意旨卷警一卷第6、7頁),足見被告與對方並不熟識,然而被告僅因對方宣稱可幫被告包裝美化帳戶而製造金流以便順利辦理貸款,其便依對方指示將上開2帳戶資料交付予對方使用,顯有悖於常情。
⒉再者,一般具有通常社會經歷之人縱未曾申辦過貸款,然依
日常生活經驗亦可知,不論是自行或委請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均須提出申請書並檢附在職證明、身分證明、財力及所得或擔保品之文件等資料,經金融機構徵信審核通過後,再辦理對保等手續,嗣上開申請程式完成後始行撥款,縱有瞭解撥款帳戶之必要,亦僅須影印存摺封面或告知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及帳號即可,毋庸於申請貸款之際,即提供貸款轉帳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遑論提供密碼、網銀帳密予貸款之金融機構,是被告供稱對方要求其需事先提供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亦與通常之借貸程序有違。而被告本身具有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本院卷第13頁),顯見被告係具有相當智識之成年人,則其對於提供上開2帳戶等資料予不熟識之人,以代為辦理貸款之程序,有違常情,實難諉為不知。
⒊又依被告於警詢自承:「Ting要我們提供帳戶給他們包裝,
可以提高過件機率」等語(雄檢111年度偵字第31540號移送併辦意旨卷警一卷第6頁),可知被告僅因對方表示「製造假的交易資訊,才比較能夠申貸」,竟即交付上開2帳戶資料予不具信賴基礎之他人,已足徵被告並未依正常程序辦理貸款,而欲透過製造虛假之財力證明以取得款項,堪認其主觀上可預見該為其辦理貸款之人所從事之行為係與財產犯罪有關之非法行為,當有認識他人使用其銀行帳戶之目的係為不法用途、且金流經由其所提供之上開2帳戶被提領或轉匯至其他帳戶後將產生追溯困難之情,卻仍決意提供上開2帳戶資料予對方,其主觀上具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以上開情詞置辯,顯屬事後推諉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
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款項係特定犯罪所得,因已被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又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至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參照)。㈡經查,被告提供上開2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該詐欺集團
成員以之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之用,揆諸前揭裁定意旨,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次交付上開2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年人員詐騙陳麗紅等12人之財物,並幫助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50號、第11514號、第11782號、第25921號、第26489號、第17836號、第31540號、112年度偵字第3622號),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另本院依職權以函文通知之方式,告知被告關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犯罪減輕其刑之規定,並請被告於期限內具狀表示為有罪或無罪之答辯,然未獲被告回覆等情,亦有本院112年2月10日雄院國刑京111金簡591字第1121002278號函、送達證書、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佐,被告之權益已受保障,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
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仍輕率提供上開2帳戶供詐欺集團行騙財物,除幫助詐欺集團詐得附表所示之金額,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檢警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實不可取;復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僅係提供犯罪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兼衡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雖有向陳麗紅等12人詐得前開款項,然被告僅係提供上開2帳戶資料,且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利益或所得,爰不沒收犯罪所得。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莉琄、廖春源、胡詩英、陳彥竹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備註1告訴人陳麗紅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0年6月9日,以臉書暱稱「 程東 」及LINE暱稱「大東」向陳麗紅佯稱:加入英皇娛樂博弈網站,穩賺不賠云云,致陳麗紅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110年7月1日10時58分許5,000元中信帳戶110年度偵字第26622號2被害人潘麗君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蘇亮」,於110年5月4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潘麗君佯稱:利用澳門英皇博奕網站系統漏洞投資賺錢;提款要繳公證費、政府稅務等語,致潘麗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22日12時許40萬元雄銀帳戶111年度偵字第5150號110年6月28日9時28分許23萬1593元中信帳戶3告訴人賴淑敏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周洋」、「萬豪」,於110年5月1日14時22分許,透過Line向賴淑敏佯稱:自己係萬豪娛樂城員工,不能自己下注,依指示下注遊戲投資獲利;要匯款開通萬豪娛樂城VIP,才能提領獲利等語,致賴淑敏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22日12時15分許3萬元雄銀帳戶111年度偵字第5150號4告訴人楊淑莉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8日某時,透過Line向楊淑莉佯稱:澳門英皇博奕網站投資獲利;提取獎金要先繳公證費、所得稅、手續費等語,致楊淑莉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28日9時52分許10萬7890元中信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1514號5告訴人李舒婷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向李舒婷佯稱:自己在澳門賭場工作,可以代操作獲利;要先繳稅金、海關稅方能領取獲利等語,致李舒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28日12時13分許6000元中信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1782號110年6月28日12時13分許2萬元110年6月28日12時20分許2萬元6告訴人黃章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3日22時5分許前某時,以假投資之方式,向黃章源佯稱可以介紹其投資比特幣期貨,致黃章源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28日12時13分許50萬元中信帳戶111年度偵字第25921號7告訴人林素哖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5日13時許前某時,在臉書上刊登加密貨幣投資訊息,適林素哖於110年6月25日13時瀏覽上開訊息,加入對方通訊軟體LINE,對方佯稱:可加入投資網站獲利云云,林素哖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110年7月1日11時56分許18萬元中信帳戶111年度偵字第26489號8告訴人顏佳雯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中旬,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顏佳雯,向其佯稱:可加入澳門新葡京帳號,投資獲利云云,致顏佳雯陷入錯誤,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110年7月1日16時29分許2萬元中信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7836號9告訴人陳羚羚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透過line認識陳羚羚,以自稱「 陳宇霆 」向陳羚羚佯稱玩雲頂娛樂城(www.ylc666.com)可以賺錢云云,致陳羚羚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22日10時19分許3萬元雄銀帳戶111年度偵字第31540號10被害人蔡忠祐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0日透過WOOTALK聊天軟體認識蔡忠祐,互加LINE好友後,以LINE暱稱「xinxin」向蔡忠祐佯稱可至https://www.bitbankk.com期貨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蔡忠祐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22日12時許1萬元雄銀帳戶110年度偵字第25868號110年6月22日13時許3萬5000元11告訴人馮文君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日透過臉書認識馮文君,互加LINE好友後,以LINE暱稱「 張國宇 」、「澳門新葡京客服」向馮文君佯稱因之前在「澳門新葡京」網站註冊儲值下注有獲利,要提領須先支付10%稅金云云,致馮文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22日12時許17萬7322元雄銀帳戶110年度偵字第25868號12被害人朱芸孜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2日前某日,透過臉書認識朱芸孜之同事 葉雅勤 ,並告知葉雅勤可投資「威尼斯博奕」網路遊戲,葉雅勤再轉知朱芸孜上開投資訊息,致朱芸孜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110年6月22日10時許2萬元雄銀帳戶111年度偵字第1775號備註:一、中信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二、雄銀帳戶: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