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五七○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叁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壹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