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詩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詩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