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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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29號聲請人苗栗縣後龍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柯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謝 無愛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1月16日將其所有之苗栗縣○○鎮○○段○○○○號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萬元之抵押權與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簽訂授信契據所負之借款、透支、貼現、承兌、票據、墊付應收款項、保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授信債務及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代墊管理費、實行抵押權費用等債務,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第三人 陳羿宇 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
98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目前尚積欠本金332,805元。詎料第三人陳羿宇逾期未繳納,迭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死亡,已喪失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以欠缺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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