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棋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萬3,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