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秉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秉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秉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9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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