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佰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佰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查受刑人姚佰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宇安附表:
(一)因於100年1月2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1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0年9月13日確定。
(二)因於100年1月2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1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100年9月13日確定。
(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12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三)因於100年1月29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於101年1月2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