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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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05號原告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亨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陸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應徵裁判費叁萬玖仟叁佰壹拾叁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捌仟捌佰壹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