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原告 陳姿容 被告 邱添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刑事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6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添興被訴詐欺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685號繫屬,而經原告以被告邱添興為侵權行為人而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本院103年度易字第685號一案,業經諭知被告邱添興無罪在案,是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無刑事訴訟可供附帶,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何一宏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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