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76號聲請人 姜義明 代理人 周思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6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