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調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原告臺灣銀行松山分行法定代理人 王銓 代理人 潘耀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談之正間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式起訴狀正本及繕本,並應加蓋原告之公司印鑑章、負責人印鑑章;並補提原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印鑑卡,以供本院審酌。委任狀亦請加蓋公司印鑑章、負責人印鑑章。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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