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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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簡字第198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子賢被告曾偉軒上列被告游子賢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750、2857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四日所為一○八年度審訴字第四二六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子賢、曾偉軒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750、28570號),因被告游子賢、曾偉軒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26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因有不得進行簡易程序之事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晉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