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柏林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柏林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之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柏林老人養護中心之董事長,該中心因組織不完全及業務需要,爰於民國99年3月4日舉行第3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原捐助章程第7條有關董事會之組織事項,並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變更該中心原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之條文(另附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前揭規定亦無牴觸,復參諸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柏林老人養護中心之97證他字第4號法人登記書內容所示,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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