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4號上訴人 陳語瑩 上訴人 陳煌仁 民國80年.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周
黃惠莉 上訴人 陳怡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弄30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秋蘭
陳建志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文周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訴訟代理人沈碧恕複代理人許坤舜複代理人 洪啟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101年度上字第14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第二行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關於「法定代理人 周俊傑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周後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黃玉清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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