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 林洋波
林華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訟終結之具體原因事實及相關證明(如係本案訴訟終結,請提供案號,如有裁判書、確定證明書請一併陳報)。
二、中壢郵局存證號碼1089號存證信函之送達證明(如存證信函回執)。
三、請陳報被繼承人 林火樹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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