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告 陳文定陳定國 被告 林梅菊 被告 陳思婕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9/10000)及其上同區段613建號建物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8,652元(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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