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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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麗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242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女裝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麗卿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42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仿冒/盜版服飾(仿HelloKitty女裝)1件,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HELLOKITTY」商標商標權之物品,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偵卷無訛,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