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如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警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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