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楊勝夫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項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項罪嫌,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 洪素月 之證詞相符,復有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乙份及照片四幀附卷可稽,是其涉犯上開罪名嫌疑確屬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罪,故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黃琴媛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