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9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主文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72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
1至編號6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分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翌翔附表┌──┬──────────┬───┬────────┐│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姓名││││││├──┼──────────┼───┼────────┤│1│電腦主機│1台│甲○○│││(內建DVD燒錄機1台)│││├──┼──────────┼───┼────────┤│2│盜版遊戲光碟│11片│甲○○││││││├──┼──────────┼───┼────────┤│3│空白光碟│13片│甲○○││││││├──┼──────────┼───┼────────┤│4│不織布光碟套│100個│甲○○││││││├──┼──────────┼───┼────────┤│5│郵局存摺│1本│甲○○││││││├──┼──────────┼───┼────────┤│6│空白氣泡信封袋│13個│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