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緝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志程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8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簡志程業於民國99年6月23日死亡,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口名簿、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漳州市公證處死亡公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謝佩玲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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