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柏瀚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瀚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黃柏瀚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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