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72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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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37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反傾銷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原告阿波羅水泥公司(ApoCementCorporation)代表人甲○○Jan原告瑞納水泥公司(RizalCementCo.,Inc.)代表人甲○○Jan原告 沙利得 水泥公司(SolidCementCorporation)代表人甲○○Jan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 律師
許純菁 律師被告財政部代表人乙○(部長)訴訟代理人壬○○
辛○○被告參加人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被告參加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被告參加人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戊○○被告參加人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己○○被告參加人中國力霸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庚○○○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反傾銷稅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力霸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力霸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前以原告輸入中華民國之水泥有傾銷情事,申請被告對之課徵反傾銷稅,經被告核定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課徵反傾銷稅,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是本件如經撤銷原處分對參加人等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顯將受損害,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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