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053號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王郁雯 相對人 王榮泰 即 王智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榮泰即王智賢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催收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王榮泰即王智賢寄發如附件之催收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相對人戶籍已遷至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即臺中市○○區市○○○路○○○號,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一份、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二份、催收通知函一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00000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份等為證。
三、本院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現籍設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即臺中市○○區市○○○路○○○號,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可知相對人現已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則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