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凱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江佩育 、 張世榮 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245號),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精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