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06號聲請人遠見旅行社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3號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高郁婷┌───────────────────────────────────────────────────┐│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47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陳淑真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60,000元│CN0000000│97年6月3日││││限公司內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