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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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第一六八一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準備書狀應記載被告係於何時?何地?向原告借款?原告如何交付借款予被告,並就上開事實提出相關之證物或人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