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英輝 被告丙○○
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端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李垂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