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11號原告 陳姿婷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頂麻吉 寵物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4,802,000元,又該先、備位聲明之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最高者定之即4,8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61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救字第6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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