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葛義師
送達代收人 陳彥嘉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被告 許自友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王米菈 (MANALOMIRAGONZALES)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18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王筑萱法官商啟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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