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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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育如 代理人 張嘉敏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沈育如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09年5月29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消債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