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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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715號債權人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吳逸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金佩倫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於聲請前即住「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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