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緝字第10號
108年度訴緝字第11號108年度訴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一萍
王任必潘美玉陳湘涵蕭永祥上列被告因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0551號、第15628號、第25152號、第27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蘇一萍、王任必、潘美玉、陳湘涵、蕭永祥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一萍、王任必、潘美玉、陳湘涵、蕭永祥(下稱被告蘇一萍等5人)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蘇一萍等5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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