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家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37號上訴人 黃榮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炳騰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322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具狀提起本件第三審上訴,然並未依首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分割遺產事件,被上訴人於原法院起訴主張被繼承人 黃炳煌 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裁判要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被上訴人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故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2萬3442元(計算式:3376萬4093元÷7=482萬34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3225元,亦未據繳納。
三、爰依首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戴博誠法官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正裁判費及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附表┌──┬──┬───────────────┬──────┬────┬───────┐│編號│種類│遺產明細│面積或金額│權利範圍│價值(新臺幣)│├──┼──┼───────────────┼──────┼────┼───────┤│1│土地│南投縣○○市○○○○段○○○○號│2576.81㎡│全部│162萬0813元││││(重測前小半山段379之18地號)││││├──┼──┼───────────────┼──────┼────┼───────┤│2│土地│南投縣○○市○○○段○○○號│1750㎡│1/3│238萬2174元│├──┼──┼───────────────┼──────┼────┼───────┤│3│土地│南投縣○○市○○○段○○○○○號│66㎡│1/10│2萬6953元│├──┼──┼───────────────┼──────┼────┼───────┤│4│土地│南投縣○○市○○○段○○○○○○號│366㎡│1/10│14萬9465元│├──┼──┼───────────────┼──────┼────┼───────┤│5│土地│南投縣○○市○○○段○○○○○○號│107㎡│全部│45萬9619元│├──┼──┼───────────────┼──────┼────┼───────┤│6│土地│南投縣○○市○○○段○○○號│256㎡│1/10│10萬4544元│├──┼──┼───────────────┼──────┼────┼───────┤│7│土地│南投縣○○市○○○段○○○○○號│68㎡│全部│18萬7187元│├──┼──┼───────────────┼──────┼────┼───────┤│8│土地│南投縣○○市○○○段○○○○○號│46㎡│1/10│1萬8785元│├──┼──┼───────────────┼──────┼────┼───────┤│9│未辦│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155.30㎡│25000/│1萬4639元│││保存│2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100000││││登記│││││││建物│││││├──┼──┼───────────────┼──────┼────┼───────┤│10│土地│南投縣○○市○○○○段○○○○號│3161.76㎡│全部│183萬6983元│├──┼──┼───────────────┼──────┼────┼───────┤│11│土地│彰化縣○○鄉○○段○○○○號│6772.57㎡│300/691│1129萬6013元│├──┼──┼───────────────┼──────┼────┼───────┤│12│土地│南投縣○○市○○段○○○○○○號│84㎡│全部│320萬1660元│├──┼──┼───────────────┼──────┼────┼───────┤│13│土地│南投縣○○市○○段○○○○○號│463㎡│全部│1246萬5118元│├──┼──┼───────────────┼──────┴────┴───────┤│14│存款│南投市農會│新臺幣140元│││││及其法定孳息│├──┴──┴───────────────┴───────────────────┤│遺產總額:3376萬4093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