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20號原告 江秀慧 被告 張俊仁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55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俊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55號),經原告江秀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李岳法官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