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114號債權人 詹奇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柏茗陳君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102萬元是否有誤?(因與事實理由債務人二
人積欠債權人金額120萬元不相符)㈡確認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據陳君
璇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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