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5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鍾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 鍾佑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鍾佑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鍾佑昇請求借款或票款?
三、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本借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催告通知收件回執)
四、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本票2紙,經查,其到期日皆早於發票日,故有關於到期日之記載視為未記載。故如係請求票款,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五、請釋明本件是否對債務人鍾佑昇請求利息,並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本票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