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27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乙○○甲○○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後段關於「賭資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元均沒收。」,應更正為「賭資新臺肆萬貳仟玖佰元均沒收。」;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點第八行「四萬九千二百元」、第二點第二項後段「四萬九千二百元」及第三點第十一行後段「四萬九千二百元」均更正為「四萬二千九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後段關於「賭資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元均沒收」,應更正為「賭資新臺肆萬貳仟玖佰元均沒收」;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點第八行「四萬九千二百元」、第二點第二項後段「四萬九千二百元」及第三點第第十一行後段「四萬九千二百元」均更正為「四萬二千九百元」。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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