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商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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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商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商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半島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亦未以書狀說明其理由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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