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告 鍾瓊慧
鍾青延 蔡輝信 張昌益 戴榮義 顏世宏 余順卿 鍾蒂瑩 鍾宜芬 陳獻忠 許淑眞 廖垣達 林冠利 陳弈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被告 林錦鳳
李志鈞 李翠璣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肇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