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高認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梅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
4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
0萬1,654元【計算式:(143.15+16.19+0.32)×69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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