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59號聲請人 龐勝聰 代理人 楊政錡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主張其居住於新北市新莊區等語,有民國110年12月28日抗告狀暨租約影本為憑,經本院審酌上情,認為抗告人所為抗告為有理由,爰依前開法律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應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黃曉妏